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李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4阅读量:(1587)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0731民初632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华巧生、张月华,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谢某。
被告李某,系谢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钟立,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诉被告谢某、李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巧生、张月华、被告谢某、李某女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4日,原告之子刘某经媒人介绍与被告之女谢某谈婚,同月16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订立红单由原告给付被告方彩礼169000元及其他财物。原告按约通过现金方式一次性给付了被告方彩礼169000元,刘某和谢某按农村风俗成亲。不久,刘某发现谢某经常精神恍惚、目光呆滞不能沟通,且身上有纹身好吃懒做。一个多月后,两人开始分居。原告要求被告接回谢某,被告拒绝。经询问谢某本人,原告得知谢某与刘某谈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并一直靠药物治疗维持正常的生活。谢某已经回到被告家中生活,刘某与谢某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骗取原告彩礼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现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9000元。
被告谢某、李某女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之子刘某与被告之女谢某已同居生活12个月之久,原告及其亲属将谢某赶出家门,谢某身心受到打击,情绪失落,被告给谢某添置陪嫁财产花费30000元,原告诉称谢某患有××且嫁了几次,还在南昌做了小姐都不是事实,属于诽谤,对谢某的身心名誉造成了伤害,请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原告之子刘某经媒人介绍与两被告之女谢某谈婚,同月15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一份红单,红单约定由原告给付被告方彩礼169000元、女方衣物12000元、介绍费6000元及其他财物。原告按约给付了被告方彩礼169000元及其他财物。同日刘某和谢某按农村风俗成亲,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1月18日、11月25日、12月23日刘某及被告谢某陪谢某到某大学精神卫生中心就诊。2016年2月14日,原告及其家人将谢某拒之门外,谢某回到被告身边。今年2月,原告诉来本院而成讼。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谢某、李某女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红单、某大学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医疗收费票据,被告提供了证人阮某、卢某、郭某的调查笔录、2016年2月14日于都县禾丰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庭审陈述在卷为证,可以认定前述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子刘某与俩被告之女谢某按农村习俗订婚给付了被告方彩礼169000元,有双方签订的红单在卷为证,可以认定。××刘某不愿再继续与谢某共同生活且将谢某拒之门外,谢某也回到了被告家,婚姻未成。现原告要求俩被告返还部分彩礼的请求,理由合法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李某女返还原告刘某彩礼80000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谢某、李某女负担2680元,原告刘某自负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
审 判 长 谢小彬
人民陪审员 陈志平
人民陪审员 郭鸿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汤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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