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7-05-19阅读量:(140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50-1号
原告:葛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守民、莫永红,系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号***楼座(国贸大厦)?;勾?*******。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荆某1,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荆某2,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蒙城县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芡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健,系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江苏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某1、荆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蒙城县水务局的工程款56万元,并已提供原告位于蒙城县黄海居委会某小区******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苏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蒙城县水务局的工程款56万元。
二、查封原告位于蒙城县黄海居委会某小区*****房(权证字号蒙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王雪艳
审 判 员 刘素云
人民陪审员 刘士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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