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郑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8阅读量:(1409)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初字第006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4)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粤嫉酵ゲ渭铀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在本市东城区某某小街XX号院北京军区总医院等地,以帮助被害人殷某1的儿子殷某2办理工作调动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殷某1人民币共计60000元。被告人郑某于2013年10月15日在北京市首都机场T2号航站楼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抓获,涉案款项已全部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祝辉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殷某2、殷某3、孟某、张某、蔡某、王某、孙某、方某、何某的证言,证人殷某3、孟某在侦查机关所作辨认笔录,被害人殷某1的陈述,殷某2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清单,郑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交易明细清单及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一卡资料查询,借条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粤既衔?,被告人郑某的家属积极退款,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す竦牟撇ɡ皇芮址?,对被告人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的人民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殷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晓琪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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