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宋某、李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1阅读量:(1436)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49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某某县。公民身份号码×××5911。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某某县,公民身份号码×××2747。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某某县,公民身份号码×××2720。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德斌,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某某区,身份证号码×××2728。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苏旭梅,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及辩护人张德斌、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苏旭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4时许,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在珠海市香××区××桂花××路凯歌王朝KTV,因消费问题与该KTV员工发生冲突,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用拳脚、刮玻璃的工具殴打被害人黄某、尹某等人,致被害人黄某、尹某受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尹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委托家属与被害人黄某、尹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黄某、尹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某、刘某乙、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窦某的证言,证人朱某、刘某甲、张某、于某、甄某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凯歌量贩ktv拱北店消费单据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医院未查到宋某住院资料的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办案说明,医院病历复件及医疗收费单据复件,出租车汽车车票复件,车辆运营状况记录表,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东埠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职业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据,谅解书,撤诉申请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乙、赵某先是劝阻后参与寻衅滋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也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是本案的始作俑者,且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存在过错,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四、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香港
审 判 员 乔吉顺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康茂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