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黄某某四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1阅读量:(2585)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411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0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毒于2009年12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林,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凌奕云,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3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珠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X、黄X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黄X某、黄某,被告人黄某X及其辩护人凌奕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黄某乙、黄某丙(因本案已被判刑)经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老人馆的负责人黄某?。ㄒ虮景敢驯慌行蹋┩猓?012年10月开始,以日租金人民币600元(后改为800元)的价格租用荔山村老人馆,并纠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X、黄X某、黄某在老人馆内以“板九”的赌博方式聚集附近的居民前来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4月16日,公安民警查处上述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名。
公安民警于2013年11月7日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抓获被告人黄某X,于2013年11月15日抓获被告人黄X某,于2014年3月9日抓获被告人黄某。
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账本,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黄某丁、黄某丙、郑某、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乙、黄乙某、黄甲某、黄丙某、黄丁某的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X、黄X某、黄某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其没有收取黄某乙的工资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黄某丙的证言及被告人黄某X、黄X某、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当庭供述均证实四名被告人帮助黄某乙管理赌场并收取工资,对黄某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某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当庭供述其被抓前曾打电话给公安民警,称四天内会到派出所投案,但公安民警在四天届满前即将其抓获。因此,黄某不具有自首情节,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某X的辩护人提出,黄某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四名被告人虽然均受雇于黄某乙,但四人均积极参与赌场的发牌、维持秩序等管理工作,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四名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X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邝占雄
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
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温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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