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贺某某、王某某与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0阅读量:(1392)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岳民一初字第00166号
原告:贺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忠流,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周某某丈夫。
原告贺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向周某某、刘某某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4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贺某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忠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某某、王某某诉称:2012年4月16日,周某某、刘某某向我二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说是用于接媳妇花销,当时约定一年内还清,月利率1分3厘,年利息3120元,并由周某某向我二人出具借条。2013年4月16日,一年期满,我二人要求周某某、刘某某立即偿还借款和利息,周某某、刘某某说因经济暂时困难没有钱偿还,也没有付利息,请我二人予以谅解;周某某、刘某某并就下欠十二个月利息叁仟壹佰贰拾元又出具一份欠条给我二人。时至今日,该20000元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经我二人多次催要,周某某、刘某某均以暂时没钱而未偿还。为维护我二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周某某、刘某某立即偿还我二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为证明其主张贺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事项;2、借条、欠条原件二份,证明借款的事实;3周某某、刘某某户籍资料,证明周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周某某、刘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证据及质证意见。
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2年4月16日,周某某向贺某某、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贺某某、王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利息1分3,总计贰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借款人:周某某,2012年4月16日”,刘某某依约提供上述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周某某、刘某某未还款,两人又向贺某某、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小贺十二个月利息叁仟壹佰贰拾元整,周某某、刘某某,2013年4月16日”。周某某、刘某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成讼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周某某出具借条向贺某某、王某某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周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该借款已到期,周某某、刘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一年利息为3120元,月利率为1分3厘,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故贺某某、王某某要求周某某、刘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贺某某、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3厘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75.00元,由被告周某某、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储亚宏
审 判 员 柳林满
人民陪审员 琚春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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