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章某1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01阅读量:(1402)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02民初7402号
原告:章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叶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某1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明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叶某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章某1起诉称:章某1与叶某于2001年开始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章某2。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考虑到儿子年少且身体不好,章某1为此做出妥协、让步。自2014年夏季开始双方夫妻感情开始恶化。结婚十几年来,叶某追求浪漫爱情和理想化生活,未能回归夫妻平淡的生活中来,甚至多次要求与章某1离婚。双方最近几个月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叶某后又不同意离婚,故起诉请求判令:一、准许原告章某1与被告叶某离婚;二、婚生子章某2由原告章某1抚养至其十八周岁,被告叶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原告章某1与被告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635267元。
被告叶某答辩称:叶某与章某1在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经慎重考虑才自愿登记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一直比较融洽,尤其在20××年双方生育儿子之后,家庭生活更加美满。双方尽管曾发生争吵,但属于正常情形,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双方主要争执在于对于儿子的教育方式以及婆媳的相处问题,叶某将会努力将矛盾化解。双方离婚将对儿子造成伤害,叶某不同意离婚,希望章某1能够给予叶某机会修复夫妻感情。
经审理查明:章某1与叶某于2001年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章某2。2016年7月至今,章某1与叶某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章某1提供的结婚证、居民户口薄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1与被告叶某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生育儿子章某2,应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婚后相处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属于正常的情形,目前双方发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彼此缺乏沟通、理解。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原告章某1要求离婚的理由、被告叶某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双方有无和可能性等综合分析,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章某1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抚养儿子以及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方面的请求,因以离婚为前提,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希望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彼此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共同努力创造美好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章某1与被告叶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樊明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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