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8阅读量:(1078)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固民一初字第170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王毅,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某某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称:我和陈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陈某多次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我借款。2015年3月7日,我与陈某进行了结算,陈某向我借款累计420000元,同日陈某给我写了一张420000元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五日内还清。逾期后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我多次向陈某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偿还我借款本金42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1760元,合计431760元。
陈某未作答辩。
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拟证明:张某某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拟证明:陈某的基本身份信息,陈某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金额为420000元的借条原件1张。拟证明:截止到2015年3月7日,陈某向张某某借款累计420000元。
四、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5张。拟证明: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陈某借款420000元,张某某已经履行出借义务。
五、固镇县城关镇东风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1份。拟证明:陈某家住该居委会辖区康复巷19号,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
经审查,张某某所举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陈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陈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陈某多次以其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张某某借款。截止到2015年3月7日,陈某向张某某借款累计420000元,同日陈某给张某某写了一张金额为420000元的借条,双方未对还款期限和利息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张某某述称陈某给其出具420000元借条时,双方口头约定五日内还清借款,逾期后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其多次向陈某催要未果。另查,庭审中张某某自愿放弃要求陈某支付逾期利息1176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陈某向张某某借款420000元,并给张某某写了借条,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陈某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与陈某未对借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不能确定,陈某可以随时返还,张某某也可以催告陈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张某某放弃要求陈某支付逾期利息11760元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4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6元,原告张某某负担212元,被告陈某负担7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成
人民陪审员 刘庆珍
人民陪审员 朱士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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