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史某某、陈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2阅读量:(214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温鹿刑初字第88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玉亮,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予以审理。温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吴玉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间,被告人史某某、陈某甲在本区双屿街道嵇师南路××弄××号家中,利用香港博彩网站“六合彩”开奖结果,以押特码、生肖等方式,先后非法接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人民币447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汇总表、投注账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证人马某、余某、谢某、魏某、肖某、朱某、陈某乙、陆某的证言、被告人史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陈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史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但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综合考量上述情节,结合被告人陈某甲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被告人陈某甲缓刑。辩护人吴玉亮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抵刑3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宁怡
人民陪审员 王锡全
人民陪审员 黄宏臻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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