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阚某某与周某某、郑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7-03-09阅读量:(129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字第10038号
原告阚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陈浮中,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区。
被告郑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区。
被告苏州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某某路XX号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阚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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