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胡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1阅读量:(1425)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芜中刑初字第0000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严桥镇俞琳行政村山东某某村005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郁芬,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芜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郁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系夫妻关系,陈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已有20余年,在此期间其经常殴打胡某某。2013年10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发现藏在家中的几千元钱不见了,知道是陈某甲偷拿了便向其讨要,二人遂发生争执,陈某甲将胡某某打倒在地并用手掐胡某某的颈部,因胡某某未反抗,陈某甲便放手回到自己房间休息,被告人胡某某心生怨恨,遂拿一把铁锤来到陈某甲的房间,此时,陈某甲面向里躺在床上,胡某某用铁锤向陈某甲的头部砸了几下,陈某甲起来与胡某某进行对打,两人从卧室打到堂屋,胡某某看见堂屋的大桌子上有把菜刀,便拿起菜刀向陈某甲的颈部砍了几刀,将其砍倒在地,致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切割颈部致血管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就其上述指控提交了有关书证、物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为长期受到被害人陈某甲的殴打而心存怨恨,为泄愤持铁锤和菜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害人陈某甲在本案中具有过错,胡风英的主观恶性不深;2、胡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菜刀不是胡某某事前准备好用来行凶的工具,而是其在情急之下随手拿到的;3、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4、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系夫妻关系,陈某甲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已有20余年,在此期间其经常无故打骂胡某某。
2013年10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陈某甲对被告人胡某某打骂,将在厨房的胡某某打倒在地并用手掐胡某某的颈部,见胡某某未反抗,陈某甲便放手回自己房间睡觉了。被告人胡某某因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打骂,遂拿了一把铁锤来到陈某甲的房间,见陈某甲面朝里躺在床上,胡某某用铁锤向陈某甲的头部砸了几下。陈某甲起来与胡某某对打,双方从陈某甲的卧室打到堂屋,胡某某看见堂屋大桌子上有把菜刀,便拿起菜刀向陈某甲的颈部砍了几刀,将其砍倒在地,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切割颈部致血管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于庭审时宣读、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无公(刑)勘(2013)10003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立体图、现场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以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严桥镇俞琳行政村山东某某村005号,山东某某村在严桥镇中心的北侧以及作案工具、现场血迹的提取、尸体情况等。
二、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严桥镇俞琳行政村山东某某村005号的堂屋就是胡某某杀死陈某甲的现场、从现场提取的铁锤和菜刀就是胡某某在现场使用的作案工具。
三、鉴定意见
1.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无)公(法)鉴字(2013)19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1)死者颈部创口角锐,上、下创缘多处皮瓣形成,创深达食管后壁,创内部分肌群及动、静脉断裂,符合锐器多次切割形成;(2)根据尸体检验见死者胃内容为稀粥样,可见饭粒、菜叶等食物,推断其在末餐后3小时左右死亡;(3)死者陈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切割颈部致血管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芜湖市公安局物质鉴定中心芜公物鉴(理化)字(2013)299号毒物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陈某甲的体内未检出有机磷农药、鼠药、安定类药物等本地区常见毒物。
3.芜湖市公安局物质鉴定中心芜公物鉴(法物)字(2013)823、91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1)作案凶器菜刀、铁锤、被告人胡某某上衣、左手上、右手上有被害人陈某甲的血迹;(2)陈某甲与胡某某是陈某丁生物学上的父母亲。
4.无公检字(2013)第35号人身检查记录、提取笔录,证实:对被告人胡某某的人身检查、提取其血样、指甲、红花短袖上衣上的血迹以及对陈某丁血样提取过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四、物证和书证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胡某某作案用的菜刀、铁锤、短袖T恤、电瓶车倒车镜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持有人胡某某在清单上签名。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3年10月10日晚21时许,120到达现场时,被害人陈某甲已经死亡。
3.山东村村民请愿书,证实:山东村全体村民希望能够对胡某某宽大处理。
4.被害人陈某甲的病历、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证明,证实:陈某甲常年患有精神分裂症,多疑,打骂人。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原名巢湖地区人民医院、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五、试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光盘2张及制作说明书两份,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胡某某程序合法、案发现场勘验符合法律规定等。
六、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乙(系被害人陈某甲之弟)的证言证明:陈某甲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有二十多年了,他一发病就打胡某某,常往死里打,摸到什么东西就用什么东西打,家里人要谁讲他,他就打谁,连其母亲都打。陈某甲的死,对他的家庭也是一种解脱,这次可能又是胡某某被他打急了,才下手的,根本不怪胡某某。
2.证人陈某丙(系被害人陈某甲之姐)的证言证明:陈某甲三十几岁时头脑子就坏了,一直没看好,陈某甲发病前不打胡某某,自从发病后就常打她,经常往死里打,摸到什么就用什么打她,如果家里人上去劝的话,谁劝就打谁,连其母亲都打。陈某甲经常说胡某某偷人,这次肯定又是胡某某被他打倒,不得已的情况下把陈某甲搞死了。
3.证人陈某丁(系被害人陈某甲之次子)的证言证明:其父亲陈某甲在20-30年前就得了精神分裂症,一直没有看好,父亲陈某甲自从得了这个病以后就开始在家里打人,他只打家里人及家里亲戚,平时只要一犯病就打人,而且只要其母亲胡某某在家,肯定就打她,摸到石头就用石头打,摸到刀就用刀砍,其母亲胡某某被陈某甲打了几十年了,好几次我母亲差一点就被打死,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我想请求对我母亲从轻处理,宽大处理。
4.证人任某某(系被害人陈某甲之邻居)的证言证明:陈某甲的头脑不正常,经常犯病,犯病时就打胡某某,胡某某在家忙里忙外的,她性格好得很,作为家门口人,其比较同情胡某某的,平时在家干活累得要死,其希望胡某某能出来。
5.证人杨某某(系被害人陈某甲之邻居)的证言证明:陈某甲脑子不好,在家一点事不干,有时候一个人在外面乱跑,经常一个人自己跟自己讲话,讲什么听不懂。有时候晚上,经常听到胡某某被打的跑出来,在外面哭。
6.证人陈某戊(系被害人陈某甲之长女)的证言证明:其父亲陈某甲从其记事以来精神就出现了问题,经常打其母亲,而且打的非常狠。其来为其母亲求情。
7.证人陈某戌(系被害人陈某甲之长子)的证言证明:其父亲陈某甲很早之前精神就出现了问题,经常不为事情就无故的打其母亲,而且打的非常狠。有一次其父亲在家里拿菜刀把其母亲头砍破了,所以其希望其母亲能被从轻处理。
8.证人洪某某(系无为县医院医生)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10月10日晚9时30分许,随120急救车去案发现场,看到一个男子睡在堂屋里,地上一滩血,边上有一把刀具,男子颈部有伤口,经听心跳,发现已经停止,双瞳孔散大,确定死亡。
9.证人潘某某(系与被害人陈某甲同属一大行政村)的证言证明:其认识陈某甲,陈某甲脑筋不好就打胡某某,有一次,其碰到陈某甲将胡某某的头打破了,流了好多血。
10.证人陈某庚的证言证明:其在行政村工作,了解陈某甲家的情况。陈某甲在家经常打胡某某,一打把胡某某打的要死,而且还带刀。
七、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供述:陈某甲精神有病,这22年来,其一直被陈某甲打,最近四、五年其就起了心想杀他。其于2013年10月2日从小儿子家回到自己家,回来时小儿子陈某丁给了其几千元钱,其就将这几千元钱藏在自己的床垫底下,几天前被陈某甲拿走了。2013年10月10日晚上7、8点钟的样子,其就跟陈某甲在厨房讲:我们搞房子还差许多债,你不能拿这几千元钱,这个钱要还债。陈某甲就讲:你哪来的钱?你出去卖,卖来的钱?讲过以后就用手掐其颈子,把其捺倒在地上。后陈某甲把其放掉到他房间睡觉。其看到他睡觉去了,就起了心,想把陈某甲打死掉,其就到家中楼梯口拿着一把铁锤子进到陈某甲的房间,陈某甲当时面朝里躺在床上,其就拿起铁锤子对着陈某甲头上砸了几铁锤,当时陈某甲还爬起来了,其乘他爬起的时候,又用铁锤子在陈某甲的头上打了几锤子。陈某甲爬起来以后跟其打架,打到堂屋内,其看到堂屋内的大桌子有一把菜刀,其就把铁锤子放掉了,拿起菜刀就对着陈某甲的颈子砍了几刀,当时陈某甲颈子上就被砍淌了血,然后陈某甲就倒在堂屋内,其怕陈某甲没有死,其就闭上眼睛又用刀在陈某甲的颈子上砍了几刀,后其放下刀,就一个人到派出所来投案自首来了。这20多年来其被陈某甲打怕了,他没事找事的打其,遇到什么东西就用什么东西打,陈某甲头脑不好,其真的没有办法才杀陈某甲的,希望政府能对其从轻处理。
公诉机关还向本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
被告人胡某某、被害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证实:被
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胡某某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自公安机关的人口登记信息及工作记录,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执,持铁锤击打被害人陈某甲的头部,并用菜刀砍割其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告人胡某某不堪忍受被害人陈某甲的长期家庭暴力而发生,对此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
二、作案工具铁锤一把、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吴建平
审判员 吴金华
审判员 梁 莹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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