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曾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8阅读量:(1235)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荣法民初字第00905号
原告:曾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天菊,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蓝一川,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生(未到庭)。
原告曾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钟永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钟明友,人民陪审员吕继泽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委托代理人薛天菊、蓝一川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杜某甲下落不明,被告杜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认识,未婚同居,20**年**月**日生育一子,2009年6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5月4日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2013年2月28日双方复婚,复婚后,原被告因生活习惯、脾气性格差异太大,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5月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杜某乙随原告生活。
被告杜某甲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打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20**年**月**日生育一子杜某乙,2009年6月24日原被告在荣昌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居住于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某某坪村12组51号,因性格不和,双方于2012年5月4日在荣昌县民政局自愿离婚。2013年2月28日,曾某、杜某甲复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双方仍因生活习惯、脾气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5月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另查明,被告外出后,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2009年6月24日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2013年2月28日结婚证、荣昌县昌州街道某某坪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婚同居草率结合,之后虽补办结婚登记,并共同居住生活,但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因性格不和自愿离婚。2013年原被告复婚后,双方仍因生活习惯、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现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小孩随其生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杜某乙随原告曾某生活。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曾某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钟永建
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
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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