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7阅读量:(1264)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无民一初字第01420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万长玲,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月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诉称:黄某某、张某某于199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有争吵,黄某某父亲生病及去世期间,张某某亦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黄某某诉求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刘某某由谁抚养依法判决;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张某某辩称:黄某某诉称张某某对其父亲不孝不是事实,夫妻感情未破裂,且张某某患有高血压及糖尿病致其无法工作,需治疗、休养,加之刘某某正在成长关键期,不同意离婚。
黄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三份,证明黄某某、张某某于199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对于黄某某提供的证据,张某某无异议。
张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无为县中医医院检查报告单(打印件)二份,证明张某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需治疗。
对于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黄某某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检查报告单无医院盖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亦非判决不准离婚事由。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及结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对黄某某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黄某某、张某某结婚登记档案材料来源于无为县档案馆,张某某亦无异议,予以认证。对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检查报告单虽显示张某某葡萄糖超过参考值,但无法凭此证明张某某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压,应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本院不予认证。
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黄某某、张某某于1997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刘某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应相互体谅、包容,沟通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谐完整。黄某某诉求与张某某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月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昕馨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