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庞某某与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4阅读量:(1123)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镜民一初字第02128号
原告: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苏明,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晓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苏明,被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某某诉称:被告与原告都是芜湖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员工,系同事关系。2011年9月15日,被告因家庭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1年9月18日归还。现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整。
被告钱某辩称:答辩人因在外打牌输钱向原告庞某某借钱,借款是事实,答辩人愿意偿还,但因答辩人现被羁押,暂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钱某原系同事关系。2011年9月15日,被告钱某向原告庞某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庞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于2011年9月18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钱某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钱某因涉嫌犯诈骗罪现羁押于芜湖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钱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天,现借款已到期,被告钱某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某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钱某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晓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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