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朱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4阅读量:(953)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弋民一初字第00410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某某区。
委托代理人:黄书平,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芜湖市某某区。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李某(以下简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4月3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依法要求被告立即给付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
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状所述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认证的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本案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双方由此而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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