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赵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0阅读量:(1151)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辰刑初字第020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
辩护人王廷钰,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秉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辩护人王廷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X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老海砂锅店”内,持菜刀将白X、李X砍伤,经鉴定,白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告人赵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X与被害人白X、李X等人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老海砂锅店”内吃饭。席间,赵X与白X、李X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赵X遂持菜刀将白X、李X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白X膈肌破裂、肝脏破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肢体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X腹壁穿透创、肢体创口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赵X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X家属已与被害人白X、李X达成调解协议,白X、李X请求对赵X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白X、李X陈述、证人赵一X、董X、张X证言、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案因民间琐事引发,被告人赵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亚伟
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殷佩臣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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