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季某滔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17阅读量:(1331)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20刑初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滔,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暂住地浙江省乐清市。
辩护人丁长二,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滔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滔及辩护人丁长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季某滔通过手机陌陌社交软件结识了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后被告人以能帮被害人办理陌陌社交软件的官方特权账号需要支付入群费、家族认证费等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348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3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案发经过,手机微信截屏、微信支付清单及账单详情,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苹果手机、Ipad各一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季某滔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剑峰
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
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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