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文某某与佛山市某某陶瓷釉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17阅读量:(1312)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169号
原告文某某,男,汉族。
诉讼代理人谭业森,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陶瓷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佛山市某某陶瓷釉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谭业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2月至4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向原告借款1787000元,原告陆续偿还部分借款,截至2015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欠原告借款570000元。原告对此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佛山市某某陶瓷釉料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2年2月至4月间,被告因资金需求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十七次向被告支付借款共计1787000元。借款后,被告先后偿还部分借款。2013年12月28日,原、被告对借款及还款情况进行对账,并确认:截至2013年1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770227元。之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2015年1月27日,被告再次出具对账单,确认:至2015年1月27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57万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第二次对账后,被告偿还本金3000元。其余借款本金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原告可随时催讨,原告现起诉主张债权,被告应当偿还本金567000元及利息。关于逾期利息,借款合同未约定利率,原告现主张按照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对账单签订日至原告起诉之时为七个月,故应按照现行的六个月至一年期(含)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6%)计算自起诉之日(2015年9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某某陶瓷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6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6%自2015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0元,由被告负担4725元,原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红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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