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韶关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08阅读量:(1398)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204民初588号
原告:韶关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建中,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韶关市某某区。公民身份号码:×××5517。
被告:余某某,女,汉族,住韶关市某某区。公民身份号码:×××7327。系被告陈某某妻子。
原告韶关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韶关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焦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韶关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陈某某系兼职导游,在为原告带团期间,借支团款37500元逾期不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余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某、余某某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7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直至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系原告公司的兼职导游,在为原告公司带团期间,因工作关系,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借支团款7500元,2015年10月30日借支团款18000元,2015年11月5日借支团款12000元,共计借款37500元。上述借款,有被告陈某某本人签名认可的借款单为据。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6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某、余某某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7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直至还清款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被告陈某某与余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起诉状、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借款审批单、团队核算情况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开庭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审批单和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陈某某借支款项不及时归还给原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陈某某、余某某系夫妻关系,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本院依法认定该37500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韶关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375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由被告陈某某、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美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植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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