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林某与曾某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7阅读量:(1426)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延民初字第3417号
原告林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俊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原告林某与被告曾某某、王某、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王某、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被告曾某某、王某因其所有的公司经营及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2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据:”今向林某借到人民币150万元整,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5%,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10月18日一个月,借款人自愿以名下的全部财产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借款人:王某。借款人:曾某某。2012年9月18日。”后该借款全部用于被告的公司经营及公司所有的苏州某某精品酒店装修工程使用。现上述借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承诺作为保证连带责任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请求一、判令被告曾某某、王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判令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某某、王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曾某某、王某、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据一张,证明2012年9月18日被告曾某某、王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证据二、用款清单一张,证明汇款150万元的用款情况。证据三、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及股东会议及纪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及使用人。证据四、承诺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在案号(2014)延民初字第3414号卷宗],证明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未到庭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被告曾某某、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向林某借到人民币150万元;月利率3.5%;借款期限1个月。同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款人民币150万元给被告曾某某、王某的单位财务王蓉。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曾某某、王某未偿还本金,利息付至2013年2月18日。2013年11月25日,被告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对该笔借款承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被告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担保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据、用款清单各一张,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及股东会议及纪要复印件各一份,承诺书复印件一份,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曾某某、王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据》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曾某某、王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某某、王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某、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林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2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
二、被告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某某、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某、王某追偿。
如果被告曾某某、王某、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5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曾某某、王某、苏州某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永经
人民陪审员 黄惠斌
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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