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6阅读量:(1175)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建白民初字第03012号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沙海镇。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父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沙海镇。
被告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
被告杨某某,男,1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秀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某在姚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生某某的介绍下相识,并按照民俗于2014年3月8日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被告杨某某及其父母即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向原告索要彩礼款人民币6万元,此款均是原告的父母向亲朋四处筹措的,导致原告家债台高筑,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父母的生活,现在原告与被告杨某某因性格差异,不能再继续交往,但三被告不积极、主动退还原告婚约财产,只返还给原告3万元,尚有3万元没有返还原告,原告及其父母多次找三被告协商,三被告置之不理,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婚约财产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辩称:原告所称给付彩礼款6万元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与答辩人杨某某订婚时给付杨某某衣物款5万元,原告的母亲一定要给杨某某母亲王某某1万元,说这是定亲的规矩,不要不行。因此王某某收下了原告给付的1万元。后原告不同意与杨某某结婚,于是双方通过介绍人王某某、生某某并在介绍人家坐在一起协商处理完毕。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三答辩人返还3万元及三金即可,其他部分原告放弃。答辩人已经依双方的约定将3万元及三金退给了原告,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返还财产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3月8日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及其父母给付杨某某衣物款5万元及三金,同时给付杨某某母亲被告王某某赏钱1万元。后原告因为与被告杨某某性格差异,提出退婚。原被告双方在介绍人王某某、生某某的见证下协商一致,约定由三被告返还原告父母现金3万元及三金,此事就此解决完毕。三被告当场将现金三万元及三金经二媒人手给付原告父母。
上述事实,有原告申请的证人王某某、生某某的当庭证言、被告提交的光盘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关于退还彩礼事宜已经协商一致,此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履行。三被告已按约定将三万元现金及三金退还原告,原告不能违反约定,对其自愿放弃的部分再次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尹秀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 洋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