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乌兰浩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4阅读量:(1397)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兴民终字第12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乌兰浩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禹,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辽阳县兰剑铁矿总经理,现住辽宁省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辽阳县兰剑铁矿职工,现住辽宁省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盖晓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兰浩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静禹,被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盖晓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家沟创大铁矿与某某公司于2008年4月3日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家沟创大铁矿以单价每吨1550元的价格每月向某某公司供应5000吨铁精粉,某某公司每收到3000吨铁精粉付款一次,货到付款,现金结算。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家沟创大铁矿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某某公司应付货款151468.29元,某某公司未付此款。2012年7月25日,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家沟创大铁矿已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宋某某承担。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家沟创大铁矿与某某公司又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一份《抹账协议》(协议上仅某某公司盖章),约定某某公司以钢材抵顶货款。某某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家沟创大铁矿之间发生买卖关系,某某公司应如约履行付款义务。现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家沟创大铁矿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由宋某某承接,某某公司应向宋某某承担付款义务。欠款金额某某公司无异议,该院予以认定。某某公司未按约定给付货款,给宋某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宋某某主张利息,该院适当予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51468.29元,并自2009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
上诉人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所以不存在给付货款利息问题。一审判决某某公司给付宋某某货款利息系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关于利息的判决,驳回宋某某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宋某某庭审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家沟创大铁矿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相对方应认真遵守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家沟创大铁矿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由宋某某承接。某某公司主张,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不同意给付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宋某某请求某某公司给付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上诉人乌兰浩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岩
代理审判员 袁 博
代理审判员 高铁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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