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866)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甘1202民初59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雪、刘霞,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宝平,陇南市武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代理人孙雪刘霞、被告李某及其代理人陈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的儿女都在舟曲工作,由于工作繁忙,日常生活中没人照顾原告,为了有个人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原告决定再找个老伴。在别人的介绍下原告认识了被告,认识当初被告特别体贴关心原告,这让原告感动万分,于是在认识半个月并且没顾儿女反对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9日和被告在某镇办理了结婚登记。
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相处时间太过于短暂,被告又急于需要一个照顾自己的老伴,所以好多的细节原告都没加思考。刚认识几天被告就提出要原告在武都买一套房子,然后才同意和原告结婚。原告托武都的朋友四处找房,房子找好后自己的积蓄不够交房款,于是又在银行贷款,朋友处借款,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交清了全部房款。被告威胁原告如果房产证上不写自己的名字就不活了等一系列吓唬原告的话,原告为了被告能和自己过日子、照顾自己,就听从了被告的意见,将被告的名字也写在了房产证上,并且被告还将原告的工资卡也归其保管支配。办理完结婚登记,房产证后,原告本想该好好安度晚年了,没料已达目的被告原形毕露。天天咒骂、侮辱原告,既不给原告做饭也不洗衣,原告为了讨好被告,承担起了洗衣做饭的家务,即便这样被告还是看原告哪里都不顺眼,动不动就找茬骂原告。也就是在这时原告才得知被告和其办理结婚登记时和前夫还没办理离婚手续,原告特别震惊,被告为了瓜分原告的财产冒了重婚的风险;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被告才和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楹蟮娜兆永锉桓嬉坏阋膊还匦脑?,有一次原告从舟曲返回武都家里,被告把门锁住不让原告进门,后来被告的女儿给被告打了电话,被告才让原告进门了。但是原告一进门被告就将电壶和盆子砸在原告面前,对原告破口大骂,原告实在无法休息,就去了亲戚家。当晚原告就心脏病发作送进医院抢救,给被告打了数次电话,被告也不理。就在第二天,被告在医院门口把脚摔了,三处骨折,住院治疗时,原告不顾自己身患重病,尽心尽力照顾被告120多天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2016年2月lO日下午,原告在其和被告居住的房子大门左侧墙上发现用毛笔写的红黑色的”杀龙死刽”四个字,在”杀刽”两字的右侧画着流氓符号。当原告问及被告时,被告心慌意乱,一会说墙上的字是她大姐孙女婿写的,一会又说是原告的儿子张某红写的,一会又说是原告自己写的,是原告做的假案来陷害自己并对原告破口大骂,殴打原告,在原告眼上部打了一个小碗口大的血疮(城关派出所有摄像拍照)。原告及时给武都区公安局和武都区城关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的民警及时赶到现场摄像拍照,并将原、被告同时带到城关派出所,讯问了被告,讯问完毕将原、被告送回家。被告做贼心虚知道此事跟她拖不了关系,后于2016年2月22日晚假装跳河自杀,继而潜逃。
综上所述,从以上几点更进一步证明,被告接近原告的目的不是为了要找个老伴过日子,而是为了以结婚为目的骗取原告的财产。原告购买的位于武都区城关镇下教场穆斯林公寓x层xxx号房屋虽然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房屋购买在婚前,并且所有房款都是原告婚前的个人积蓄,被告没支付一分钱。另外被告以威胁和欺骗原告的手段把自己的名字写入了房产证,该房屋应该视为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依法判令位于武都区城关镇下教场穆斯林公寓x层xxx号房屋属于原告个人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开庭时补充称,被告和我结婚目的不纯,就是为了霸占我的财产,其还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婚后双方经常闹矛盾打架,被告还有潜在的刑事犯罪。
被告李某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是有感情基础后才结婚的,而且婚后双方感情很好。首先,我们是在对双方有了一定的了解,产生了感情基础后才办理的结婚证。我们是在2008年8月份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双方认识半年多后直到2009年3月9日才办理的结婚证,而且当时办理结婚证时我的子女因为他年龄比我大太多都不同意,他承诺会好好的对我、会照顾好我的,我才不顾子女的反对和原告领的结婚证。我们双方从认识到办理结婚证有半年多的相处,双方是经过长期的了解,有了感情之后才办理的结婚证,而并不是像原告说称的经认识半个月就结婚的。其次,在婚后我们感情很好,双方相互照顾很少吵架。原告所称的我对他不好、不让他回家等都不是事实。原告所称的在2016年2月10日下午发现门上的”见龙杀侩”四个字更不是我和我的亲戚写的,因为我不识字而我的亲戚在那一段时间根本没有到我家里去过。我所说的这些内容我们的邻居都是知道的。二、我和原告的共同财产是双方出资并付出精力购置的,并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其独自出资办置的。我们结婚后双方的收入都是放在一起的,谁需要用钱就由谁去自己取。我和原告在武都区城关镇下教场穆斯林公寓x层xxx号房屋是为了我们婚后居住方便双方出资购买的,并不是原告所称的由其独立出资购买,我胁迫其写上自己的名字。舟曲泥石流发生以后,舟曲西关旧房拆除重建,我们出资购买了更大面积的房屋,并在该房屋的楼下购买了一间门面。综上所述,我和原告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因此我不同意离婚。我的合理要求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2008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10月份购买了位于陇南市武都区下教场穆斯林公寓x层xxx号房屋一套,总面积为53平米,并于2009年4月15日由武都区人民政府颁发了武都区房城关镇共字第xxxxx号房产证,房屋共有权人为张某,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为李某。双方于2009年3月8日签订了《结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但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协议第二项、第三项和被告提交的第二、三项内容不一致,原告的第二项为:”舟曲县西关旧房是男方婚前老祖业养老房,房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全归男方所有,根据《舟曲西关桃树坡分家协议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最终谁对其孝敬老人,抚养、养老送终,按照老人的遗书或遗言,依照法律程序,继承受理。”;被告的第二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桃树坡分家协议书,西关旧房全留养老房产,养老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其夫张某和其妻李某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侵占,若有丧偶,男存女亡或男亡女存,谁对二位老人孝敬,养老送终,最后按照老人的遗书和遗言,依照法律程序,继承受理西关养老房产”。第三项中原告所交的为:”男方购买武都下教场小套商品房”;被告所交的为:”夫妻俩共同购买武都下教场小套商品房”。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对两份协议做鉴定,但双方均未提交鉴定申请。2009年3月9日原、被告在武都区城关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被告提出在舟曲县西关安置楼x号楼x单元xxx号有一套房子和门面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称结婚买房子时借款6.5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但开庭时其只提交了借条复印件并未提供证据原件?;槌跛礁星榻虾?,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位于武都区城关镇下教场穆斯林公寓x层xxx号房屋属于原告个人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房产证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再婚,且原告已步入古稀之年,组建家庭实属不易。双方在婚前有较深了解后不顾子女的反对毅然结婚,应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结婚已近7年,婚后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虽不能调解和好,但只要双方互相理解、相互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希望。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熙汉
代理审判员 郭 强
人民陪审员 夏惠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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