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潘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3284)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定中刑一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2013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彦龙,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字(2013)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文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辩称,其只在前一天晚上跟死者打过架,2月28日再没有掐死者。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与死者卢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7日晚,卢某某酒后与潘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次日11左右,卢某某醉酒继续卧床睡觉,并称难受要吐。在卢某某吐的过程中,潘某某顿生激愤,用双手卡住卢某某的脖子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3年3月1日18时03分,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村民卢某某电话报称,昨天(2月28日)16时左右其三弟卢某某死在家中,死因不明,要求查处。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8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孙某某到我家说,他刚才看卢某某时还捂着被子睡觉,他给了一支烟,并说了会话。我和孙某某聊了10多分钟话,孙某某就走了。13时30分左右,卢某某的女儿卢某某来到我家说,她母亲潘某某叫我妻子去他家串门。然后我妻子就和卢某某去卢某某家了。过了七、八分钟,我妻子和潘某某到我家来了,我妻子说“卢某某在家里睡觉,他们坐着聊天不方便,就到我家。这样,我妻子和潘某某在我家北房炕上坐着聊天。14时20分左右,潘某某说她要回家给狗喂食就走了。14时40分左右孙某某又到我家说他刚才又去了卢某某家,炕上卢某某好像捂着被子在睡觉,叫了两声没有反应,他就到我家了。15时50分左右,我出门去栓牲口后顺便到卢某某家,进屋后看见潘某某坐在桌子旁边做针线活,卢某某头北脚南,面朝西,右手托着下颚在炕上侧身睡着,左手搭在右胳臂上,身上被子盖得很严实,头上盖着被角,我过去后在他的左脸上摸了一下,发现脸上冰凉,我又在他的鼻子上用手试了一下发现他已经没呼吸了。我急忙对潘某某说“卢某某不太合适(意思是死了)”。潘某某说“总不得(意思是不会吧)”。然后潘某某走近丈夫身旁叫了两声,卢某某没有反应,我就赶快到我家去叫孙某某,我把情况告诉孙某某后,我和妻子、孙某某赶到卢某某家。进卢某某家后,潘某某在地上站着,孙某某走近卢某某身旁查看,完后孙某某说“人已经死了”。
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2月27日我们庄里的卢某某家里办喜事,卢某某也去了。18点多卢某某要走呢,走的时候硬要叫我和李某某到他家喝酒,当时他已经喝醉了,在卢某某家的院子里还摔倒了,摔倒的时候还把他自己的右额头擦伤了。到他家是晚上19点左右,我们三人就在他家北房里坐下,北房里还有卢某某的老婆潘某某坐在炕上。李某某买了9瓶啤酒,我们三人喝了三瓶啤酒后我们回家了,卢某某出来还送了我们。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月27日和卢某某一起喝酒,卢喝多了,还被摔了一跤。后我跟卢某某到他家,我又提了一扎啤酒喝了三瓶后就回家了。
5、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2月27日15时许,我听见三叔卢某某和他妻子潘某某在吵架,我就进去劝架。我三叔卢某某骂潘某某说:“我和你要离婚哩,三个孩子已经长大了”。潘某某就说:“你等着,今晚了再说”。我就把三叔卢某某劝出家里和我一起到卢某某家。2013年2月28日事情发生后,我奶奶到我家里哭着说,炕里面有衣服。我就到卢某某家,在北房炕里掏出衣服,大概有一件黄色的上衣,还有几件,具体的颜色和数量我忘了,还掏出了一只女士高跟黑皮鞋。我觉得衣服还没有掏完,因为现在炕里冒出的烟还很臭,都是衣服被烧焦的味道。
6、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2月27日晚上天刚黑的时候,我父亲和卢某某、李某某回到家里面,他们说要喝酒,李某某就出去提了一扎啤酒,他们三个人就在我家北房喝啤酒。后我父亲就把李某某、卢某某送到大门外面,他俩就回家了。我父亲回到北房边脱衣服边口里骂着我妈,还骂我舅舅不是人,还说我奶奶给他打电话把他骂了。当时我父亲头朝南脚朝北在炕上平躺着,这时候我妈就跪在床上把我父亲的两个胳膊交叉后用一只手压在胸前,一只手在我父亲脸上打了几巴掌,我父亲挣脱了一只手把我妈的头发撕住了。我和我弟卢某某就把我父亲跟我妈扯开了,扯开后我妈准备去厅房里睡觉去,我父亲口里还在骂着我妈,我妈又过去一只手将我父亲的两个胳膊压住,在我父亲脸上打了几巴掌,并用手在我父亲身上掐了一下。晚上我和我弟我妈就去厅房睡了。2月28日我和我弟上学,中午12点40多放学回家后,我妈在电锅上下饭,饭做好后我吃的时候,我妈就出去喂猪去了。我问我父亲:“大大你好着没?”我父亲没说话,也没反应。我妈喂完猪回到北房,我给我妈说把我父亲叫起来吃点饭,我妈说不要叫了,害怕叫醒了起来又骂人。这时候已经是下午1点10分左右,我准备去学校,路过我三妈家门前时,我心想我父亲酒醒了说不定又要和我妈打架,于是我就到我三妈家给她说我妈叫她去串门。我三妈说她一会就去。晚上回家时,我才知道我父亲去世了。
7、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2月27日晚上21时许,我听见卢某某家砰砰两声后,我让老婆去看。过了一会儿老婆回来说北房炕上有一摊血,听卢某某说是潘某某趁他不注意偷着打下的,不要紧。卢某某去世当天早上9点多,我在住的尕房子里喝茶,见潘某某从东南角的一间房子里抱了一堆衣服出来,走到大门刚进来的地方去了。到下午6点多,我在尕房子里,又看见潘某某从东南角的一间房子里拿了一些衣服出来,还是抱到到大门刚进来的地方去了。我大儿子卢某某给我说,2013年2月28日18时许,他在我家北房的炕烟里掏出了一些我儿子卢某某及儿媳潘某某所穿的衣服。
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月28日13时许,我去卢某某家串门,看见卢某某蒙着被子,在炕上睡着。我问潘某某人清楚着没,潘某某说清楚着呢,我就和潘某某到我家去转。14时许,潘某某就走了。10钟左右孙某某到我家说他去卢某某家看卢醒了没有,十几分钟后他来说叫了两声,卢某某没有答应。16时30分左右,我丈夫卢某某去卢某某家时发现卢某某死了。
9、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月28日11时许,我去卢某某家时卢睡着,跟潘某某说啥话着哩。卢某某说心里难受的很,起来也没事干,他边说边爬起来,并让潘某某给我找烟。我就说我装着哩,并顺手掏出烟给卢某某,我就坐在炕边上和他一起抽烟。这时卢某某的妈妈进来到北方里转了一圈就出去了。下午4点左右我到卢某某家问时,他没有说话,我就去卢某某家。过了一会儿,卢某某给我说卢某某死了,我们就去卢某某家帮忙,潘某某让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要欠她的一万元。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月28日11点左右的时候,我到儿子卢某某住的北房,见孙某某在北房里坐着,卢某某的媳妇潘某某给孙某某说,卢某某昨天晚上把她骂了一晚上。这时我儿子卢某某头抬起看了我一眼又继续睡了,也没有说话。一直到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我听庄里的人喊着说卢某某不行了,我到北房的时,卢某某头朝北,脚朝南,脸朝西,顺着墙根侧躺着。听卢某某说当时卢某某身上的被子盖得比较严实。
1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月28日下午5点多潘某某给我打电话没接上,我打过去后,知道卢某某死了,我就带了8000元去卢某某家帮忙。我和潘某某是朋友关系,经常走动着,关系一直特别好。
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和潘某某以前有男女关系,自我到新疆后就很少联系了。前几天半夜,潘某某打电话说:“我这是最后一次给你打电话,以后再不会给你打电话了,你也不要给我打电话了。”我问出什么事了?她说:“卢某某死了,公安局的在家中调查,要验尸。”我又问卢某某是怎么死的?她说:“卢某某酒后和她吵了一架,她把卢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第二天卢就死了,现在警察在调查,她的病犯了跑到山上给我打电话。”
1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2月27日,我们庄里卢某某家过喜事,我丈夫卢某某去祝贺。直到天黑卢某某和李某某扶着醉酒的卢某某回来了。李某某又从外面提了一扎啤酒到我家北房里喝,剩三、四瓶后卢某某和李某某走了。我因为卢某某酒后和人打架就抱怨他,他就和我吵着打起架来。他在我脸上一巴掌,我也还了几巴掌,把他的鼻子打的流血。卢某某和卢某某哭着将我们拉开,然后我和两个孩子去东房睡觉了。2月28日10点多钟,孙某某到我家串门,当时卢某某睡着没起身,孙某某在炕头边坐着,给了卢某某一支烟,他趴着吸了孙给的烟,和孙说了几句话,孙某某就走了。卢某某对我说他要喝药(毒药),我说“看你(意思是我不管)”。我出去在我家大门前和麦场转了有一个小时就回家了。我见他在炕的东侧面朝墙睡着,他说要吐哩。我就将洗脸盆端到他口边,他吐了点白水,我将吐的东西倒在大门口的埂子下。我当时心里很气愤,就站在炕边双手掐住卢某某的脖子,我掐了几分钟,见他的眼睛翻白,身子动了一下,脖子扭动了几下,我就停手了。这时快到中午了,我就给学生做饭,孩子12点多钟放学回家,卢某某给卢某某端饭吃,他没有说话,孩子说她爸睡着了,不说话。我就和孩子吃了饭。卢某某的妻子孙某某到我家串门,我和她坐了一会就去小平家坐到下午4点钟左右,我就回家。刚到北房卢某某来了,他叫我丈夫没反应,卢某某走过去扳了一下,说我丈夫没气了。3月1日下午,公安人员到我家调查,我心里紧张又犯病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事情的经过就这样。当时因为丈夫酒后和人打架,到家里跟我吵架,心里气愤就是想教训一下,没想着往死里弄。毒药是平常种庄稼用的除虫、除草的农药,有的用塑料袋包着,有的瓶装,在我家马圈的屋檐上挂着。我掐丈夫时,公公和婆婆在他们住的西房里。公安人员在我家东房缝纫机抽屉内提取的用纸包装的白色粉沫状东西是卢某某买的,他说是老鼠药,经常放在我家东房的缝纫机抽屉里。案发当天,我在卢某某身边发现后收拾到东房的缝纫机抽屉里了。我烧的衣服都是我妈给我的烂衣服,卢某某的衣服我没烧。我的手机放在何处我记不起了。
14、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病理)字[2013]8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1)死者口唇粘膜下出血,颈项两侧多处点状皮肤抓伤痕,双侧胸锁乳突肌出血,舌骨肌出血,甲状软骨骨折等,分析认为死者生前口部及颈部曾遭受处力作用。(2)尸检见死者球睑结膜出血,四床青紫等,符合窒息死亡怕尸体征象。(3)解剖检验见死者双肺叶间被膜下出血,左肺尖部被膜下出血,肺切面红褐色泡沫样液体溢出,符合窒息死亡的特征。(4)死者胃内及血液中均检出呋喃丹成份。(5)死者瞳孔缩小,口鼻腔内乳白色流注状液体等,符合呋喃丹中毒的特征。
鉴定意见:卢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15、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理化)字[2013]101号、15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卢某某胃内容物进行常见农药定性分析,检材中检出呋喃丹成份;从潘某某家东北侧房间缝纫机抽屈中提取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一小包进行常见农药定性分析,检材中检出呋喃丹成份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118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现场勘验时提取的卢某某被套上的可疑血迹和受害人卢某某的颈部擦拭物、血样各1份,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的颈部擦拭物、血样各1份,现场提取的瓶子3个,药袋1个进行了鉴定。所检潘某某颈部擦拭物上的DNA来源于潘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卢某某的颈部擦拭物上DNA及卢某某的被套上人血来源于卢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现场提取的药袋上检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卢某某的DNA分型,不包含潘某某的DNA分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1185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对卢某某心血、十指指甲,潘某某十指指甲,现场勘验时提取的可疑药瓶A中液体、C中液体、嫌疑人潘某某上衣口袋进行了鉴定。送检的卢某某心血中检出呋喃丹和呋喃酚。其它的送检材料中均未检出呋喃丹。
1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了被告人潘某某故意杀人的案发现场的位置、概貌等基本情况及现场提取物等情况。
19、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2013]精鉴字第27号《对潘某某司法精神病鉴定书》证明:潘某某既往患有癔症作案时及目前未见精神异常,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潘某某住院病历证明:2013年3月2日至3月19日,潘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诊断为:神经症及上呼吸道感染。
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潘某某辨认,在其家东房北侧房间缝纫机抽屉里提取编号为4号可疑物就是2013年2月28日卢某某死亡时尸体旁边见到并存放过的白色粉状物
22、潘某某手机的入户信息及通话详单证明:潘某某手机与郭某某,赵某某分别在2013年2月28日下午五点多、3月2日凌晨两点多进行通话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因其夫酗酒产生愤恨将其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没有掐死其夫以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在卷佐证,且与多名证人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现场环境等情节相吻合,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定性不准,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产生杀人意念后,双手卡住卢某某下颌骨部位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其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审判长 张昱东
审判员 李 瑛
审判员 邢建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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