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卢某、姜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693)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黑0828刑初第8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阳,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某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汤检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辩护人秦阳、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卢某在某县某镇某小区二期”某动漫游戏厅”内,开设一家赌博机场所;2015年7月开始,卢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在某县土某镇某村某十字路口东100米处的房屋内开设一家赌博机场所。被告人姜某与卢某共同管理赌博机场所并负责对赌博机的维修。2015年9月19日11时许,汤原县公安局民警至”某动漫游戏厅”,当场查获”斗牛”8人位打渔机一台、”十二生肖”8人位打鱼机一台、”海洋之星”10人位打鱼机一台,及涉案赌博机服务器等物品。2015年9月19日下午,汤原县公安局民警至土某镇某村赌博机场所,当场查获”深海奇观”10人位打鱼机一台、”超级海盗船”8人位打鱼机一台。经查,五台赌博机共设44个独立操作单元,可同时供44人赌博。2015年9月20日,参赌人员马某、朴某被汤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经侦查,被告人卢某于2015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某县抓获,被告人姜某于2015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万兴收费站抓获。
公诉机关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卢某、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请惩处。
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卢某在某县某镇某小区二期”某动漫游戏厅”内,开设一家赌博机场所;2015年7月开始,卢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在某县土某镇某村某十字路口东100米处的房屋内开设一家赌博机场所。被告人姜某与卢某共同管理赌博机场所并负责对赌博机的维修。
2015年9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在佳木斯万兴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11时许,汤原县公安局民警在”某动漫游戏厅”,当场查获”斗牛”8人位打鱼机一台、”十二生肖”8人位打鱼机一台、”海洋之星”10人位打鱼机一台,及涉案赌博机服务器等物品,在搜查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来到现场,被当场抓获。同日下午,汤原县公安局民警在土某镇某村赌博机场所,当场查获”深海奇观”10人位打鱼机一台、”超级海盗船”8人位打鱼机一台。以上五台赌博机共设44个独立操作单元,可同时供44人赌博。2015年9月20日,参赌人员马某、朴某被汤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某证实,2015年4月,我将某县某小区东门的门市房简单装修后,购买三台打鱼赌博机(一台10人位、两台8人位)开始营业,并购买一套专门用于经营赌博游戏的管理软件和会员卡(磁卡)。玩打鱼机赌博要上分才可以进行,我定的是10元钱购买一万分,通过管理软件将购买的分数写入会员卡内。在打鱼机的每个座位上有专门插入会员卡的卡槽、参赌人将会员卡插到卡槽里,机器上就会出现购买的分数,然后使用分数打鱼,每次打到鱼可以得到相应的分数,得到的分数和购买剩余的分数相叠加,不想玩的时候按照10元钱一万分退钱。2015年7月份左右,我雇服务员经营,服务员将经营情况记在笔记本上,我每天去对账。
2015年7月,我和刘某在某县土某镇十字路口向东的一门市房里摆放两台打鱼机,一台8人位,一台6人位,与此前经营的场所赌博方式相同,并雇服务员经营。
以上两个场所在我不能去和服务员对账的情况下,姜某去和服务员对账,并负责维修游戏机。
2.被告人姜某证实,2014年4月我和卢某一起生活,同年6月卢某在某县开某动漫游戏厅,三台打鱼机都是卢某的,我负责修理机器。
2015年7月,卢某和刘某在土某镇开一家游戏厅,有两台打鱼机,卢某投购买投币器和投币器系统,我帮助购买和安装。我还帮卢某在游戏厅取过几次营业款。
3.证人马某证实,2015年9月19日10时许,我到某县卢某经营的游戏厅玩打鱼游戏,拿钱充分后,我在一台10人位的海洋之星赌博机上玩,之后陆续来了两三个人,其中叫朴某的人也拿钱充分坐在我对面玩打鱼游戏,另两个人在旁边看着,直至警察来到现场。
4.证人朴某证实,2015年9月19日10时许,我某县卢某经营的游戏厅玩赌博游戏,是在10人位的海洋之星机器上玩的。存卡里的钱都输光后,我的朋友隋某来接我,我俩刚要走时,警察就来了。
5.证人隋某证实,2015年9月19日11时10分许,我开车去游戏厅去接朴某,进屋时朴某玩在等我,马某正在玩海洋之星游戏机,另一个人在和马某聊天,过了几分钟警察进来将我们带走调查。
6.证人隋某证实,2015年9月19日10时许,我路过游戏厅时见朋友隋某的车在门口停着,进屋见马某在海洋之星那台机器玩,朴某的钱输没了,在那看马某玩。之后隋某进来,我们一起唠嗑,这时警察进来了。
7.证人许某证实,我于2015年9月7日到卢某和姜某经营的游戏厅工作,负责给客人充钱上分。卢某和姜某每天给我们留3000元钱运营,之后来游戏厅取钱时和我们对账结算。2015年9月19日10时许,马某和朴某来游戏玩均输钱,之后又进来两个人看热闹,随后警察来了将我们控制在屋里。
8.证人张某证实,我于2015年9月7日到卢某和姜某经营的游戏厅工作,负责给客人充钱上分。我们每天通过软件的记录和账本记录和卢某、姜某结算。2015年9月18日我被姜某调到土某镇的游戏厅收银。
9.证人周某证实,我于2015年9月6日到卢某和姜某开的游戏厅工作,平时他们不在,我和另一个收银员在游戏厅经营,卢某或者姜某每天与我们结算。
10.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本案现场情况。
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卢某处扣押五台打鱼机,其中两台10人位,三台8人位,并扣押账本、监控器、控制盒、读卡机、会员卡。
12.佳木斯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证实,所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超级海盗(8人位)一台、深海奇观(10人位)一台、斗牛捞鱼机(8人位)一台、十二生肖捞鱼机(8人位)一台、海洋之星(10人位)一台,以上五台设备(44人位)属于赌博机。
13.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破获情况及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
14.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无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姜某明知卢某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机器修理、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与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姜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卢某有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姜某有从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卢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卢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姜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涉案赌博机及相关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祁跃文
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
人民陪审员 李大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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