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9阅读量:(2074)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苏1291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
辩护人缪江云,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小燕、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缪江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驾驶苏M×××××小型面包车,沿泰州市海陵区晨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苏陈镇夏郑村十六组路段时,撞上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被害人夏某乙,致夏某乙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夏某乙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7646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缪江云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涉案车辆照片,证人张某、夏某甲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受其参加社区矫正,酌情对被告人钟某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控、辩双方提请对被告人钟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俊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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