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徐某寿与黄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2672)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26号
原告:徐某寿,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委托代理人:吴海雄,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琴,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茂名市。
原告徐某寿诉被告黄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5月14日、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寿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海雄,被告黄某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寿诉称:1998年1月1日,被告黄某琴立据确认借到原告93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不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9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徐某寿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借据。
被告黄某琴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徐某寿借款,借据也不是被告写的。
被告黄某琴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徐某寿称黄某琴系其侄女,黄某琴因治病向其陆续借款。1998年1月1日,黄某琴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现借到徐某寿现金93000元,借款人黄某喜,1998年1月1日。”黄某琴确认其曾用名为黄某喜,但不确认借据是其书写的。诉讼中,黄某琴申请对借据进行笔迹鉴定。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4年6月1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检材借据笔迹特征与黄某琴样本笔迹特征符合点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基本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差异特征分析为检、样书写年代久远及书写速度不同形成。但由于缺少年时代相近的案前样本,宜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借据字迹倾向是黄某琴书写。鉴定费4040元,由黄某琴预交。因黄某琴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徐某寿于2013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颇城傧蛐炷呈俳杩?3000元,有借据为证?;颇城俦绯莆聪蛐炷呈俳杩睿杈莶皇瞧涫樾吹?。但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为借据笔迹特征与黄某琴样本笔迹特征基本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差异特征分析为检、样书写年代久远及书写速度不同所致,借据字迹倾向是黄某琴书写。故本院采信该鉴定意见,确认借据系黄某琴出具。徐某寿主张黄某琴偿还借款95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利息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12月26日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寿欠款9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3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某琴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晓冰
代理审判员 陈 睿
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丹丹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