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姜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545)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衢柯刑初字第63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姜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郑海祥,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5)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姜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姜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凯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姜某甲及辩护人赖红、郑海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被告人姜某甲向孔某某谎称自己认识衢州市驾驶证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找关系通过驾驶证资格考试,孔某某将该情况告知了郑某。后被害人姜某丙为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通过郑某、孔某某联系姜某甲帮忙,姜某甲以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两次从姜某丙处共计骗取人民币2500元。
2、同年12月初,被告人姜某甲向孔某某谎称可以通过找关系无须经考试直接取得驾驶证,孔某某将该情况告知了郑某。后被害人姚某、卢某你通过郑某、孔某某联系姜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姜某甲以收取办证费用为由,先后从姚某、卢某你处骗取人民币12000元。此后,姜某甲花费600元钱,办理了两本假驾驶证交予孔某某。
3、2015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叶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至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被害人施某经营的小周汽车租赁服务部,以共计4600元的租金及押金,假意租赁车牌号为浙G*****的本田CRV越野车一辆,后叶某等人将该车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被骗本田CRV越野车价值125000元。
4、同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姜某甲伙同叶某等人经事先预谋,至衢州市区荷四路被害人姜某乙经营的衢州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共计7333元的租金及押金,假意租赁车牌号为浙A*****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后叶某等人将该车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被骗本田雅阁轿车价值80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共诈骗作案两次,骗得财物价值共计205000元;被告人姜某甲共诈骗作案三次,骗得财物价值共计94500元。
案发后,前述两辆汽车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民警从被告人姜某甲处依法扣押16500元,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工作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汽车租赁合同及交付确认书,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人江某、叶某、徐某甲、孔某、郑某、卢某你、余某、方某的证言,被害人姜某乙、徐某乙、施某、卢某你、姜某丙、姚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姜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姜某甲诈骗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姜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丽红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人民陪审员 何建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睿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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