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黄某清诉被告黄某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809)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55号
原告:黄某清,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代理人:雍雪林,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泳,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黄某清诉被告黄某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元林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雍雪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清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起初几年的生活、感情尚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酗酒,经常很晚回家,导致双方有时产生矛盾,但原告都极力忍让,只希望维护家庭的完整,与被告过上平淡的日子,2009年8月13日,被告因涉嫌走私被刑事拘留,原告为了帮助被告从轻处罚,委托律师,打听消息,四处奔波,最终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告也一直希望被告刑满后继续共同生活,2014年8月14日,原告接到被告电话,得知被告已出狱,但被告态度生硬冷漠,还责备原告,原告感到多年的等待已化成一场空,想到多年的付出,原告感到的只有伤心和失望,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形同虚设,为解除原、被告双方的精神痛苦,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泳没有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4、5月间相识,2001年2月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次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4月后,由于原告黄某清嫌被告黄某泳经常酗酒等原因,致夫妻间时有发生争执,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同年8月,被告黄某泳因涉嫌走私犯罪被羁押、判刑,2014年8月,被告黄某泳服刑期满出狱。同年8月21日,原告黄某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黄某泳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诉状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自2009年4月后,由于原告黄某清嫌被告黄某泳经常酗酒等原因,致夫妻间时有发生争执,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尤其是2009年8月后,被告黄某泳因涉嫌走私犯罪被羁押、判刑至2014年8月服刑期满出狱,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原告黄某清由此产生离婚念头,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被告黄某泳也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黄某清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黄某泳原来提出要求分割夫妻财产的意见,由于在诉讼中,被告黄某泳又表示可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的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被告黄某泳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清与被告黄某泳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元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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