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何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453)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民初字第00208号
原告何某某,女,19**年*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普集街乡上永台村二组,系普集街乡政府退休干部。
被告夏某某,男,19**年*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磊,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红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2月依法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生一男孩名夏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逸恶劳,有买彩票的恶习,致双方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自孩子出生后,由于被告买彩票,原告及孩子在家中生活无依,双方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原告嫁妆及个人衣物依法返还。
被告夏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自相识到结婚感情一直很好,并生有一子,全家人相处很和睦。2014年元月份因一些家庭矛盾原告一时冲动才向法院提出离婚,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2月依法登记结婚,并于20**年*月生一男孩名夏某甲。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常因被告买彩票一事发生纠纷,被告曾给原告保证过以后不再购买彩票,但并未履行承诺。因家庭矛盾,原告于2014年2月份离开被告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被告结婚后并无大的矛盾,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买彩票的行为已达到恶习的程度,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亦未达到两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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