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闫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682)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622民初2430号
原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邵某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树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利辛县。
原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有的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从事货运,被告承诺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200元,后被告违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挂靠经营合同,返还车辆行驶证和牌照并支付管理费2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车辆挂靠合同,证明被告将其所有的皖SXXXX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2、车辆登记证书,证明皖SXXXX号车辆登记车主是原告的事实,3、车辆年检记录,证明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未应诉、答辩,为支持其抗辩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主审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原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于2012年3月9日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有效期5年,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有的皖SXXXX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从事货运,并承诺依法参加年检,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200元,如有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办理了车辆登记相关手续,车辆登记车主为原告,被告开始正常营运,但被告将车辆年检至2014年3月31日到期后,被告不对车辆进行年检,也不交管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双方应按合同规定自觉履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对车辆进行定期年检和缴纳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皖SXXXX号车辆行驶证、牌照并支付车辆挂靠管理费24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晓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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