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秦李某某与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163)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昌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秦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金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方申请对自身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故鉴定结论做出后,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单际昌,被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金华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被告申请庭下和解,请求本院暂缓判决。2014年8月6日,原告方告知本院,未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出具判决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李某某诉称:我在被告位于昌黎镇桑园小区的物业双语幼儿园上学。2013年9月24日下午,我在幼儿园玩滑梯时,从滑梯上摔落,致身体损伤。经秦皇岛市第二医院抢救治疗,花门诊医疗费53.4元,护理损失4500元。我的伤情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该幼儿园系被告开办,教学疏于管理才导致了我的身体损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伤残鉴定做出后,原告损失请求变更为门诊医疗费53.4元,护理费4500元(90天×5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41086元(20543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合计51939.4元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韩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告摔伤时间是放学时间,而且原告玩耍时老师在场,我们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原告秦李某某在被告经营的幼儿园上学。
2013年9月24日17时左右,原告秦李某某在幼儿园玩滑梯时,从滑梯上摔落,致身体损伤。被告方通知秦李某某家长后,共同将其送往秦皇岛市第二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门诊行骨折手法整复,石膏外固定术。该医院建议定期复查,需一人陪护三个月。10月20日原告秦李某某去除了石膏。约自10月底起,原告秦李某某到幼儿园上学10天。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为证实其他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秦皇岛市第二医院门诊票据二张,证明胶片二张,金额50.4元,挂号及门诊检查费3元。
经原告申请,我院委托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秦李某某的伤情进行了司法评定,其鉴定意见为秦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2014)临鉴字014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被告对原告的票据及鉴定意见书均不认可。称鉴定机构没有通知其到场。
经审核,原告花费为鉴定检材花费,系必要花费,予以采信。原告的伤残鉴定系经我院委托,程序合法,且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关于护理费,原告没有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原告诉讼请求计算;关于交通费、鉴定费,原告没有提交支付凭证,不予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给付标准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原告诉讼请求计算;
综合庭审中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最后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该原告损失为:1、门诊花费53.4元;
2、护理费4000元(90天×50元-10天×50元);
3、伤残赔偿金41086元(20543元×20年×10%);
4、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50139.4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幼儿园上学,则该幼儿园负有对原告进行教育及管理的职责,原告在园期间摔伤,该幼儿园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民事责任,因该幼儿园未取得营业执照,则由开办人即被告承担责任。被告称尽到了教育及管理职责,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李某某经济损失50139.4元。
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志玮
审判员 赵守勤
审判员 佟德龙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范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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