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吴某与陈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303)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01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代理人洪某、马朝辉,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壮群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洪某、马朝辉、被告陈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是朋友关系。两被告原是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婚庆礼仪生意。2014年1月15日,被告陈某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6月15日,双方还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2014年4月初,被告陈某告知原告,称其要与被告王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其欠原告的250000元(含利息)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原告当即与被告王某协商还款事宜,被告王某承认其即将离婚以及欠原告的250000元借款由其负责偿还的事实,并向原告承诺在2014年4月10日前还款80000元,2014年4月11日再付还余款170000元。但后来被告王某以筹不到钱为由,拖延至2014年4月16日才付还80000元。原告一再催讨,直至2014年5月6日被告王某才从被告陈某的账户划款40000元付还原告,此后便拒绝还款,并称其已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的欠款与其无关。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要求被告陈某付还欠款余额130000元,被告陈某则以离婚协议已约定该欠款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为由,与被告王某相互推诿,均拒绝还款。由于两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应共同对用于经营的家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仍应连带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立即付还结欠原告的借款13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本被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245000元情况属实,借款被用于归还结欠他人的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五个月,当时有口头约定利息,具体利率已记不清楚;借款后,已于2014年4月16日付还原告80000元、5月6日再付还原告40000元。本被告离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儿,现确实无能力付清原告的借款,须待本被告找到工作,有了收入后再陆续付还。另外,本被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债务问题有约定,被告王某承诺在1100000元的金额范围内帮助本被告偿还对外结欠的债务。因此,被告王某有责任付还本被告结欠原告的借款。
被告王某辩称:1、原告对借款事实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存在事实不清、前后矛盾的情况,其通过银行汇入被告陈某账户的金额超出《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于情不合,而且《借条》写明被告陈某分三次向原告借款,而原告提供的银行资金往来清单证实是原告分六次汇款,这个情况也不吻合,无法证明其汇入被告陈某账户的金额就是本案的借款;2、被告陈某长期存在赌博行为,欠下大量赌债,其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夫妻共同债务;3、被告陈某在本案中存在利害关系,其承认借款事实反而能使其摆脱还款责任,故被告陈某的自认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被告陈某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4年1月15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45000元,约定借款期为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6月15日,但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在得知两被告准备离婚的消息后,遂向两被告催讨借款,被告王某于2014年4月16日通过其银行账户付还原告80000元,被告陈某于2014年5月6日通过其银行账户付还原告40000元,余款125000元至今未还。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王某、陈某于2010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日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对于夫妻债务的处理问题,《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确认陈某在未经王某同意而以其个人名义对外结欠的、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及婚礼店经营之债务为1100000元。若债权人主张权利,王某同意在1100000元的金额范围内,与陈某协商,依法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超出此限额的部分王某不再承担,均由陈某负责偿还;如导致王某的损失则陈某应作出相应赔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借条》原件1分、中国银行汕头分行《资金往来清单》原件4份、《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6页、《汇款记录》复印件2份、《离婚证》复印件1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届,被告陈某未依约付还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某立即付还结欠的借款12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由于《借条》并未明确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陈某也未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亦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王某同意在1100000元的金额范围内,对被告陈某的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被告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完该项义务,故应与被告陈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王某关于借款次数、转账金额与《借条》的记载不符的抗辩,不足以否定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陈某对本案借款事实的自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王某辩称被告陈某长期存在赌博行为,欠下大量赌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陈某因赌博而结欠的债务,且与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本案债务是否用于两被告的共同生活,依据两被告的协议,亦不能成为被告王某应否承担还款义务的前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吴某借款1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陈某、王某共同负担140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收退,被告陈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还原告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壮群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郑文燕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