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董某亚与陈某、陈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307)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25号
原告:董某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陈某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董某亚诉被告陈某、陈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诉讼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步勇、被告陈某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亚诉称:被告陈某于2011年元4月12日立据从原告处借款18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3%,由陈某志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分文,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举出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及陈某志为担保人的事实。
被告陈某没有提供答辩状和证据。
被告陈某志辩称:对借款没有异议,我是担保人,我愿意还款。
被告陈某志没有举证。
经审核:原告举证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相关事实,予以认证。
根据确认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4月12日,被告陈某从原告处借款180000元,被告陈某志为担保人,当时立有借据,借据载明:“今借董某亚现金壹拾捌万元正,¥180000元整。借款人:陈某。(利息3分时间2个月)。担保人:陈某志”。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立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偿还1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志与原告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某志的担保期间虽然已过,但庭审中被告陈某志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约定月息3分过高,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董某亚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陈某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陈某、陈某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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