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华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879)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蒙民一初字第03951号
原告:张某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张某华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邸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华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华诉称:原告张某华是张某的父亲,张某是被告李某的前妻,在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及家人向原告借款95000元,于是,在2015年6月3日的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李某)欠女方父亲玖万伍仟(95000)元的债务,离婚后需在10天之内付清。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支付,为此,原告诉讼到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张某华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和张某是父女关系;3、被告与张某的离婚证(L3416**-2015-0011**)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在被告与张某的离婚时间及离婚时约定,被告欠原告95000元的事实。
被告李某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核:本院对原告的举证1-3予以认证。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华之女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3日,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并与同日在蒙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欠女方父亲玖万伍仟(95000)元的债务,离婚后需在10天之内付清”。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某华与被告李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某应当偿还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华9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邸 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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