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卢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423)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狮民初字第3518号
原告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蔡金榜,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以其已与被告王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7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789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蔡景艳
人民陪审员 柳丽娜
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英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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