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韩某某、安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344)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云刑初字第1143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金阳新区某某镇。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10月刑满释放。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糠,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某某乡。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敏辉,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向糠、许敏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安云路的家中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安某某,被告人安某某随即到安云路路边将刚购买的毒品贩卖给苑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7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系甲基苯丙胺。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安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4年,对被告人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庭审中,被告人韩某某、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某虽然有过犯罪前科,但是出狱后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某某系初犯,认、悔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安云路的家中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安某某,被告人安某某随即到安云路路边将刚购买的毒品贩卖给苑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7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系甲基苯丙胺。
同时查明,被告人安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被告人韩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韩某某、安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筑公禁(毒检)(2014)0614号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某虽然有过犯罪前科,但是出狱后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某某系初犯,认、悔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安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克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安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被告人韩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等同,不分主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韩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安某某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酷派黑色智能手机二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由现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嘉慧
人民陪审员 吴 芸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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