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苑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372)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张民初字第2160号
原告:苑某。
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苑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24日生子汤某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11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2012年12月29日回家一次,随即出走,后毫无音信。现原告一人抚养孩子维持生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汤某燊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6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汤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苑某与被告汤某于2005年3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汤某燊。原、被告均系初婚。原告认为被告于2012年12月离家出走,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汤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苑某提供的结婚证书复印件一份、车辆档案四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婚后被告离家出走,但双方分居尚不到二年,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苑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苑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延红
审 判 员 石秉红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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