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喻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1阅读量:(1423)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陕0481民初375号
原告喻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立新,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缺席),男,19**年**月**日生,。
原告喻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喻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5月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9日生女儿喻某某,2008年1月19日生儿子喻某昌。孩子从小到大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始终无法建立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吵打不休,被告无家庭责任感,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特别是被告从2014年2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信。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法院,要求:1、坚决与被告离婚;2、女儿喻某某、儿子喻某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己承担;3、诉讼费自己承担。
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喻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某是合法夫妻。2、女儿喻某某、儿子喻某昌的户口证明,证明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及孩子出生的时间、姓名等事实。
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法庭当庭认定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5月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9日生女儿喻某某,2008年1月19日生儿子喻某昌。两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婚初关系尚可。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打,被告2014年2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原告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与被告赵某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致夫妻感情淡漠;被告赵某离家出走无音信,不尽夫妻及父亲义务,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生女孩喻某某、婚生男孩喻某昌一直随原告生活,继续由原告代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喻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喻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南 云
审 判 员 董建生
人民陪审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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