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方某某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0阅读量:(980)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311民初1407号
原告: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陈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晓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0年起一直在蚌埠市淮上区通城某某大市场B-2cd***号商铺经营五金建材等材料,长期为被告供应各种五金建材等材料,经原、被告核对往来账目,截止2015年2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000元整。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共计15000元。
本案通过庭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购买五金建材等材料,截止2015年2月15日,经原、被告核对往来账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000元整。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该合同书履行。被告在购买原告五金建材后,理应按照约定全部支付货款。由于被告未按期给付货款,是造成该起纠纷的原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支付损失的诉请,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方某某五金材料款15000元及损失(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晓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孙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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