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董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0阅读量:(1366)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园刑二初字第018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农民。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同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明星、霍志杰,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方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19日,被告人董某两次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房间,窃得被害人李某共计价值人民币5974元的财物。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追缴了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赃物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董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罪行、无前科劣迹、全部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5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董某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房间,窃得被害人李某价值人民币4140元的苹果牌手机1部。
2、2015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采用徒手拽锁等手段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房间,窃得被害人李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834元的Acer牌笔记本电脑1台、雷步牌鼠标1只、木质手串1个。
综上,被告人董某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5974元的财物。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再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上述全部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5年5月12日、19日,被告人董某两次进入苏州工业园区城邦花园2幢901室1号房间实施盗窃的事实。
2、价格鉴证意见书、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赃物价值及已发还被害人等情况。
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侦破及被告人董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董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两次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罪行、无前科劣迹、全部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董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综合全案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に说牟撇ɡ皇芮址福勒铡吨谢嗣窆埠凸谭ā返诙倭奶酢⒌诹咛醯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沈永年
人民陪审员 刘义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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