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1252)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4)仙民初字第70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虹路**号(主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三信城市家园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培水,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分别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50元,由原告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91.50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发
审 判 员 颜 洁
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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