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单某某贪污罪,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7阅读量:(1806)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铜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原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左某某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甘思明、梁佳丽,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某某,原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左某某党支部委员、主办会计兼三组组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单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瑛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甘思明、梁佳丽、被告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
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某、单某某在分别担任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左某某村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兼村委会主任、村主办会计兼三组组长职务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粮食补贴、农村低保金、窑厂土地复垦工程费的统计、核实、发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合计37.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2起,合计人民币27.1万余元;被告人单某某参与作案4起,合计人民币35.1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单某某经事先预谋,利用协助政府申报、核实种粮土地补贴面积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共同套取、侵吞水稻良种、农资综合等项目的财政种粮土地补贴款,合计人民币21.8万余元。其中,采取分别以胡某某、黄某乙等38人名义虚报种粮土地补贴面积的手段,套取补贴款8万余元;采取分别在刘某某、李某某等45人申报水稻种植面积上添加面积的手段,套取补贴款7万余元;采取分别在张某、单某某、周某庚、黄中林4人名下添加土地补贴面积的手段,套取补贴款6.8万余元。
2、2013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协助政府申报、核实种粮土地补贴面积的职位之便,采取分别以胡某某、黄某乙等38人名义虚报种粮土地补贴面积的手段,套取水稻良种、农资综合等项目的财政种粮土地补贴款,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
3、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协助政府从事低保户核查、统计、上报、存折发放的职务之便,违法扣留单运良等16名“拼户”低保户的低保金发放存折,后在发放低保金过程中采取截留手段,贪污低保金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案发后,该款已被追回。
4、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在协助政府对本村窑厂土地进行复垦的过程中,与时任村会计被告人单某某及前任村会计周某庚(另案处理)合谋,采取虚假做账的手段,共同侵吞土地复垦工程费3万元,后被三人私分。另外,被告人张某单独侵吞土地复垦工程费2.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庚退回赃款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检察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甲、汪某、张某甲、李某甲、朱某、黄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冯某、丁某甲、邹某、刘某甲、周某丁、杜某、赵某、宋某、贺某、黄某乙、陈某、张某乙、周某戊、卜某、魏某、刘某乙、王某、周某己、单某、丁某乙、孟某、张某丙、周某庚、李某乙、郭某等人的证言,任职证明,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该管理办法,铜山区财政局、农委《关于做好2011年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左某某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粮食补贴明细账记录,低保金发放记录,复垦费用入账凭证及收条,铜山区黄集镇左某某复垦项目的相关文件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拆迁工程协议书、复垦项目工程委托书,铜山区财政局提供的关于土地复垦工程及绿色通道补偿费用涉及左某某的部分票据,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退赃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1、2011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本村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建筑开发商韩某乙的房屋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万元)及人民币1万元,并为韩某乙在该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中谋取利益。后被告人张某将该套房屋出售,得款人民币10万元。
2、2013年间,在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本村村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被告人单某某及周某戊的人民币4000元,并为该二人在承建左某某村内道路建设工程中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检察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乙、周某辛、周某壬、周某戊等人的证言,任免决定书,新农村建设投资协议书,情况说明,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单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相互结伙,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均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投案自首,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贪污的低保金属于扶贫款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辩称:1、其把贪污而来的部分赃款用于村内开支,属于因公支出,应在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2、其为韩某乙办理证照等相关手续支付了5万元人民币,该5万元人民币应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经查认为,第一,被告人张某利用职权,侵吞国家惠农补贴钱款,有明显的贪污故意及贪污行为,已属贪污既遂,至于赃款如何支出,不影响贪污犯罪的认定。另外,被告人张某将贪污的补偿款用于组织村支两委人员及其家属外出旅游、支付其儿子的赔偿款、部分村干部及村民的好处费等数额高达10余万元,该部分支出并不是为了村内的公共利益,不属因公支出范畴。故对被告人张某的该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第二,被告人张某当庭辩称在办理证照手续过程中支付了5万元,但目前仅有证据证实实际金额为2.5万元,且该2.5万元的缴款人为“左某某”,并且被告人张某并没有将自己交钱办证并以此折抵房款的想法告知韩某乙,而依照韩某乙与左某某订立的合同,在左某某帮韩某乙办完相关的手续后韩某乙会把剩余的15万元付给左某某,而该笔款项中包括办证的费用,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该点辩解无证据支持,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收受韩某乙的1万元人民币时不存在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仅为人情往来,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而纵观本案,首先,被告人张某与韩某乙并非至亲,韩某乙拿出1万元给张某处理张某儿子赔偿事宜仅属人情往来的解释是有悖常理的;其次,结合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韩某乙的证言,可以看出在给这1万元时,韩某乙在左某某开发房地产的相关手续还没有办结,仍需要张某为其提供帮助。因此,被告人张某收受该笔钱款时主观上明知双方之间的请托关系,客观上亦为请托事宜提供了帮助,该笔款项应计入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11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贪污赃款人民币373000元予以追缴,其中23000元发还被害人,350000元上缴国库;受贿赃款人民币11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翠颖
审 判 员 秦 鹏
人民陪审员 朱玉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