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2-16阅读量:(1239)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某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殷民一初字第89号
原告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俞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巧丽、常慧,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雪峰、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被告某保险安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荣巧丽、常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2年11月1日,其骑自行车行至钢花路西郊医院附近时,被告张某某驾驶豫EHl***号小型汽车将其撞伤。事故发生后,其被送到安钢总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合计6424元。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2)事故二第41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无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104元;2、判令被告某保险安阳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对侵权事实无异议,原告赵某某要求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应由被告某保险安阳市分公司承担。
被告某保险安阳市分公司辩称,1、本案被告张某某应提交驾驶证和行驶证,如存在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其公司有追偿权利;2、对属于交强险责任的,其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医疗费在国家医保范围内承担,不承担本案诉讼费;4、原告赵某某起诉赔偿费用过高,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原告赵某某骑自行车行至钢花路西郊医院附近时,与被告张某某驾驶豫EHl***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车损二辆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2)事故二第41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某到安钢职工总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6423.84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豫EHl***车辆登记的车主为被告张某某,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安阳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赵某某工作单位为安阳淼冶再创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明1份;2、事故认定书1份;3、保险单1份;4、医疗票据5张;5、眼镜发票10张;6、自行车票据5张;7、诊断证明书、住院证、出院证、病例和用药清单各1份;8、护理人员证明1份;9、误工证明1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豫EHl***号小型轿车将原告赵某某撞伤,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应承担原告赵某某在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豫EH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安阳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某保险安阳市分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合理损失包括:1、医疗费6423.84元,有票据为证;2、营养费,每天10元x21天=21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x21天=630元;4、误工费,参照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每年22403元÷365天x21天=1288.94元;5、护理费,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每年23650元÷365天x21天x1人=1360.68元;6、交通费酌定为210元;7、财产损失酌定为800元。以上共计10923.46元。被告某保险安阳市分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10923.46元。对于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某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某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923.46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某法院。
审判长 赵芳英
审判员 李文生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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