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6阅读量:(1537)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921刑初44号
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群众。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山峰,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6)2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及其辩护人叶山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武某担任沧县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代办员及某某分社负责人期间,在明知该合作社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往合作社存款有保障、支付高息、给付实物奖励等为诱饵,在沧县某某店乡、黄骅市某庄子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05000元,其中储户已从某某合作社支取金额714000元,武某自行垫付295000元,造成储户经济损失129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甲、高某甲、于某、高某乙、孙某、王某、张某乙、张某丙、马某、张某丁、张某戊、刘某甲、刘某乙、李某、宋某甲、宋某乙、高某丙、赵某乙、孙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武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的韩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沧县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沧县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每日股金明细总表、奖励代办社员时间段明细表、沧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某某店乡某某村某某合作社股金单明细表、股金单复印件、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自首、患有**不适宜羁押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武某自愿认罪,垫付部分款项并取得部分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武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学文
审 判 员 万玲玲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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