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万某某与周某、周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4阅读量:(1516)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乐商初字第1028号
原告: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志亮,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兵。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周某、周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于2008年9月2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1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同年8月13日,被告周某兵向原告借款28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现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周某兵应共同偿还原告万某某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4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朝方
人民陪审员 洪优青
人民陪审员 陈 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黄一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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