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4阅读量:(1335)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0381刑初第196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建飞,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辩护人余建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23时许,瑞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朱某、傅某等人对瑞安市***一带的旅馆进行检查,发现**大道**-**号**旅馆存在违规现象,便口头传唤**旅馆老板贺某。当朱某等人在隔壁**号**旅馆进行检查时,**旅馆老板娘即被告人汤某某前来用手拍前台桌子,用手指头指着朱某,大声吵闹,指责民警处理不公,扬言要和民警拼命,干扰民警正常执法。后民警朱某等到**旅馆对被告人汤某某进行口头传唤,遭拒后对其进行强制传唤。被告人汤某某手持??仄骰游?,用脚踹民警朱某、傅某,并大声呼喊“杀人啦”之类的话,后被带至安阳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傅某、郑某、南某的证言,警察证,检查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海伟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缪 苗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