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温某某、邵某等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4阅读量:(1798)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温瑞刑初字第180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舟,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少群,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被告人温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陈楠,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被告人黎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邵某、温某、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邵某、温某、黎某及辩护人周舟、黄少群、孙陈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农历正月初开始,被告人温某某、邵某、温某和金某(已死亡)经事先商量,先由金某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温某某、邵某、温某再接受金某的投注,并按照投注额的12%返给金某水钱,其中,被告人邵某负责去金某处收取六合彩单子,被告人温某负责汇总投注额和开奖后的结算,被告人温某某负责开奖后和金某对账,被告人黎某受雇于金某,负责收注登记和结算,并按照50元/期收取报酬。至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温某某等人共经营六合彩34期,累计接受六合彩投注额共计24万余元。
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温某某、邵某、温某因金某被抢劫一案接受询问,后在询问过程中交代其经营六合彩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邵某、温某、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杨某、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投送监狱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票据照片和光盘,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邵某、温某、黎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经营六合彩赌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周舟提出本案定性应属赌博罪以及被告人温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温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温某能自首,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三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温某某、邵某、温某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述被告人邵某、温某、黎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邦建
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
人民陪审员 唐敬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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