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唐某某与何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3阅读量:(959)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02民初430号
原告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肖铭,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何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铭、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后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1月19日被告何某以急需资金为由,由原告借款人民币258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月息按壹分五计算。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并未返还欠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始终予以拖延,原告万般无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5800元,并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每月1.5%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约35000元);2.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何某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现在没能力偿还。
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9日,被告何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何某催讨借款本息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被告何某、陈某共同偿还。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258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起算,以月利率1.5%计,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晓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伟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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