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2阅读量:(177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古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被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家孝、巴志涛,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6日被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6日被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万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家孝、巴志涛,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债务纠纷一案时,依法将被告人王某甲银行账户冻结,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下午到区法院执行局处理相关事宜。2014年9月18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区法院,被告人王某乙独自进入执行局长张某某办公室,称法院冻结的账户中的钱是自己的,要求解封,张某某告知其必须依法办理。被告人王某乙很生气地出了张的办公室。被告人王某甲进入办案人员王某甲办公室后,谩骂执行局办案人员,被告人王某乙也跟着辱骂办案人员。张某某等人听到争吵后前来解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楼道内正好碰到张某某等人,被告人王某乙拉住张某某衣服说:“这就是执行局长。”被告人王某甲遂挥拳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前来劝阻的执行局工作人员蔡某甲、祁某甲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在楼道内大喊“法官打人了”,后两被告人被法警控制。经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蔡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印证上述事实成立。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诉请本院依法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王家孝、巴志涛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明显,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被告人王某甲与史某某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时将被告人王某甲银行账户冻结,并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甲到法院执行局处理相关事宜。当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邀请被告人王某乙前往法院执行局。被告人王某乙到执行局长张某某办公室要求解冻账户未果,遂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法官王某甲办公室辱骂执行局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楼道内碰到前来做解释工作的张某某等人后,被告人王某乙拉住张某某的衣服说这就是执行局长,被告人王某甲遂持拳在张某某头、面部进行殴打,致张某某前额皮肤裂伤,左眼挫伤,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骨、两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法官蔡某甲、祁某甲上前劝阻时,被告人王某甲又持拳进行殴打,致蔡某甲左颞部头皮血肿,左手弯部皮肤擦伤,祁某甲右手软组织损伤,右手皮肤划伤。在被告人王某甲殴打执行局法官时,被告人王某乙在楼道内大喊“法官打人了”等。后二被告人被法警控制。案发后,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委托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蔡某甲伤情为轻微伤,二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被害人张某某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本案的受、立案情况予以证明。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对本案案发现场及周围概貌予以证明。
4.报案材料。证明凉州区法院2014年9月18日报案称,在执行史某某与李某甲、王某甲借款纠纷一案时传唤王某甲,当日下午王某甲和王某乙到执行局后对执行局工作人员实施殴打,妨害公务,请求侦查机关追究两人妨害公务的法律责任。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9月18日上午,执行局办案人员王某甲电话通知案件当事人王某甲到法院执行局协商处理其存款被冻结的事情。14时30分许,王某甲和他堂哥王某乙到王某甲办公室,王某乙到我办公室找我,当时祁某甲和董某甲两位副局长也在。王某乙说王某甲账户上的钱是他的,要求解开。我说不行,必须依法办理。王某乙生气地说:“你们不给解开让王某甲怎么生活,他还有个老妈妈,王某甲会闹事的”。说完王某乙去了王某甲的办公室。一会我听到王某乙说:“王某甲,我们走,这些驴日的不出事不知道厉害。”我听到后站到我的办公室门口,王某乙和王某甲从王某甲的办公室出来,王某甲说:“走,找领导走”。我说我是执行局一把手,有啥事跟我说。王某乙看到办公室还有人就拉着我胳膊出来,王某甲看我出来就把两张票据扔在我脸上撕住我头发,在我头上、脸上一顿乱捣,我被打到133办公室。王某甲第一拳捣在我左眼眶骨,当时就流血了,第二拳捣在我左脸颊,王某乙把我拉住。蔡某甲、祁某甲劝架,蔡某甲头部被王某甲捣了几拳。我没动手打人,王某甲打我的时候王某乙没有劝架,反而把我拉住大声喊“法官打人了”。王某甲打我时我没有看清楚他是否拿东西,打完后我看到他手中拿着钥匙。王某乙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王某甲殴打辱骂我和同事,使案件不能正常办理,工作无法开展,并引起案件当事人围观,造成不良影响。
6.被害人祁某甲陈述。2009年12月,王某甲借款纠纷案立案执行,近期将王某甲的41000元存款冻结。9月18日下午,王某甲在王某乙陪同下到我办公室要求解冻存款,我和王某甲给他们解释法律。王某乙说老子的款你们也扣,说着就领王某甲出了办公室,出去后碰到了执行局长张某某,王某乙抓住张某某的衣袖给王某甲介绍说这就是张局长。王某甲骂张局长,并把收款收据打在张局长脸上,捏着钥匙握着拳头在张局长的左眉骨处打了两拳,眉骨处就流血了。接着王某甲用右拳在张局长下腹部打了两拳,我把王某甲从后腰抱住,王某甲又用右脚在张局长的肚子上踏了两下。我在拉王某甲的时候手被抓烂,王某甲还在董某甲的肚子上打了一拳,在蔡某甲的头部打了一拳。
7.被害人蔡某甲陈述。2014年9月18日下午上班后,我看到王某甲左手撕住张某某头发,右手握拳在脸上乱捣,张某某脸部流血,双手捂嘴。王某甲堂哥王某乙在楼道内谩骂,我质问“你是干什么的”?王某乙进到对面办公室,我到张某某办公室拉架,当时拉架的有祁某甲、董某甲、王某甲。王某甲转身一拳打在我头部,我才看清王某甲右手捏一把钥匙。王某甲是案件当事人,今天冻结了他的存款,王某乙是王某甲来法院时领的人。当时王某乙谩骂法官,王某甲打人,严重干扰办公秩序。
8.证人赵某甲证言。2014年9月18日下午3点左右,王某甲给王某甲解释依法冻结存款的有关情况并送达法律文书,王某乙突然说冻结的是他的钱,让赶紧解开。张某某局长作解释,王某乙不听并大声喊如果不解开就杀了法院的人,打死你们这些法院的领导,并上前撕住张某某推向王某甲说:“这就是执行局长,打。”王某甲扑过去撕住张某某头发一拳打在眼部眉骨上,接着在张某某面部用拳乱捣,松开张某某的头发后又在肚子上踹了几脚,并骂道:“老子今天不活了,杀了你们法院的这帮人。”我们拉王某甲,他又在蔡某甲左额头上捣了一拳,祁某甲右手被抓烂,张某某和蔡某甲都受伤流血。
9.证人王某甲证言。法院执行局执行史某某与李某甲、王某甲借款纠纷案件中,冻结了王某甲银行卡中的41000元。2014年9月18日15点左右,传唤王某甲到执行局处理案件,我给王某乙和王某甲讲解法律,王某甲骂道:“你们想怎么办怎么办,我把你们法院的人一个一个做掉呢。”张某某给王某甲讲解法律知识,王某乙上前把张某某撕过来对王某甲说:“这就是执行局的张局长,你案子上的钱就是他签字后冻结的。”王某甲听完后把手中冻结财产的票据揉成一团扔到张某某脸上,扑过去在张某某的脸上捣了两拳,并在张某某的肚子上踹了三四脚。我去拉王某甲时也被捣了两拳,蔡某甲的头上被王某甲捣了两拳。
10.证人高某某证言。2014年9月18日下午3点左右,我到执行局听见有人大声吼:“今天就把法院的的都杀掉。”看到一个穿白色西服的男人把张某某撕了过来,对旁边一个穿蓝色T恤的男人说:“这个就是张局长,打。”那个穿T恤的小伙就撕住张某某的头发在面部捣。蔡某甲冲进去拉那个穿T恤的小伙,紧接着在办公室里的工作人员和别的房子里的工作人员就拉打张某某的小伙,那个小伙又打劝架的工作人员。
11.证人王某丙证言。2014年9月18日15点左右,我听到执行局办公室有人吵架,有个男的骂道:“把法院的都杀掉”。我出来看到有两个男子,张局长在给一个高个子男子讲解案件情况,一个矮个子男子把张局长撕过去对高个子男子说:“这就是执行局的张局长,就是他签字冻结了你的钱。”高个子男子上前在张某某的脸上捣了两拳,并在张某某的肚子上踹了几脚,张某某左眼眶烂了流血。祁某甲,董某甲、蔡某甲、王某甲、赵某甲等人上去劝架,这名男子又动手打劝架的人。
12.证人董某甲证言。2014年9月18日15时许,我到张某某局长的办公室看到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在说:“张局长,能不能将冻结的账号给解封掉,那是我借给王某甲的钱”。张局长说:“那是王某甲账户存的钱,不能解封”。那个人就骂骂咧咧出去到了王某甲的办公室。我听到楼道内有人骂法官,我和张局长、祁某甲走到门口看到那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在楼道里说:“今天没个刀,有刀把法院这些怂蛋全别掉”。张某某说:“有话好好说,骂人干啥”?穿白衣服的男子走过来用左手将张局长右胳膊的衣服撕住,然后对另一个穿深蓝衣服的男子说:“这就是执行局的张局长”。穿深蓝衣服的男子拿着法院开具的两张票据向张某某的脸上摔去,用右拳在张某某的脸上捣了一拳,然后左手撕住张某某的头发,右拳在张某某脸上和头上捣了四五下,边打边骂道:“妈的,今天把你们弄死,我也不活了”。我在拉架过程中腿上被那个男子踏了一脚。
13.证人代某某证言。2014年9月18日15时多,我看到法院一楼楼道内一片混乱,围观了很多法院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后听说执行局的张局长被人打了。
14.证人李某丙证言。2014年9月18日下午3点多,我到区法院,董局长说张局长被人打了。当时楼道内一片混乱,围观了很多法院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
1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9月18日8时30分,凉州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说我甘肃信合银行账户中的41000元被冻结,让我下午14时30分到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处理相关案件事宜。我和堂哥王某乙一起去的区法院,王某乙认识执行局的张局长,想去给我说情不要冻结我账户中的钱。到区法院执行局后,王某乙去找张局长,一位工作人员把我领到局长办公室对门一间办公室,说去年11月13日已经从我母亲账户中扣除了21000元,并递给我两张绿颜色的票据,我很生气,失去理智。王某乙从执行局长办公室出来进到我所在的办公室对我说:“给局长说了,不行”。我对王某乙说:“走吧,他们爱咋办咋办”。我们就一前一后出了办公室,王某乙出办公室门时对工作人员骂了句“你们这些驴日的”,我也就跟着骂了句“你们这些驴日的,不管人的死活”。出来后看到从局长办公室出来三个男的,其中一个是张局长,我就在张局长胸前推了一把把他推进办公室,张局长把手举了一下,我以为他要打我,我就用拳头在他的脸上和头上打了两拳,他的左眼眶附近就流了血。张局长身边的两名男子看到我打了人过来要把我胳膊扭住,我在挣扎过程中乱挥拳头,打在这两名男子身上,又来几个男子合起来把我胳膊扭住拉到局长办公室按在沙发上。我在殴打法官时王某乙没有动手,但在拉架时拉了张局长的手,还在楼道内大喊一声“法官打人了”。
16.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4年9月18日下午3点左右,我和堂弟王某甲一起去了凉州区法院执行局,王某甲账户上的钱被法院冻结,我认识执行局张某某局长,想去说个情。我给张局长说情没说成,我就出来到对面办公室,王法官已把冻结存款的单子开给王某甲,我给王某甲说不行就走吧,我先出门,王某甲跟在后面走时不停地朝法官们大声吼叫,骂脏话。王法官和张局长走到跟前和王某甲理论,另外的几个法官也围过来,王某甲就和法官撕打起来,互相用拳头捣对方的头部脸部,我在楼道内大声喊叫“法官打人了”。
17.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张某某前额皮肤裂伤,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眼挫伤,左眼睑血肿,鼻骨骨折;祁某甲右手软组织损伤,右手皮肤划伤;蔡某甲头部外伤,左颞部头皮血肿,左手腕部皮肤擦伤。
18.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张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骨、两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蔡某甲左颞部皮下血肿,伤情为轻微伤。
1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依法在王某甲处扣押钥匙2把,在张某某处扣押制服1件。
20.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凉州区法院于2008年5月18日对原告史某某诉李某甲、王某甲债务纠纷案作出判决,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2日对上诉人李某甲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21.收款凭证。证明2013年11月29日和10月30日,李某甲分两次从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到案款,凭证有有破损,揉捏的痕迹。
22.凉州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2014年9月18日,武威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区法院冻结存款通知书将王某甲账户内的41041.16存款被冻结的情况。
23.凉州区人民法院证明、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及照片。证明2014年9月18日的事发过程,执行局接待当事人和解释法律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执行职务证等证实张某某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具有执行公务的职责,其被殴打致伤。
24.调取通信资料申请表及通过记录。证明王某甲的手机号在2014年9月18日和王某甲的手机号通话的情况。
25.门卫值班登记表。证明2014年9月18日14时42分,王某甲在凉州区人民法院门卫值班室进行过登记,所找的办案部门是执行局,工作人员是王某甲。
2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基本情况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客观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当庭提交被告人王某甲母亲李某甲的存折和存单。证明凉州区法院冻结的存款系李某甲的养老保险,被害人在执行公务时存有过错。
公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致一人轻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被告人王某甲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应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吕述智
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
代理审判员 董力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树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